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5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3037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郑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已经协商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福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国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