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2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杨启敏与杨啟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启敏,杨啟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2525号原告:杨启敏,女,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淮南市望峰岗选煤厂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曹定成,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啟群,男,195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淮南市市政工程公司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启敏诉被告杨啟群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启敏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启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启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启敏负担。审 判 长 杜晓峰审 判 员 黄 慧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隗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