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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2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杨启敏与杨啟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启敏,杨啟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2525号原告:杨启敏,女,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淮南市望峰岗选煤厂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曹定成,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啟群,男,195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淮南市市政工程公司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启敏诉被告杨啟群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启敏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启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启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启敏负担。审 判 长  杜晓峰审 判 员  黄 慧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隗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