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汪国强、郑祥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国强,郑祥喜,徐元兴,郑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97号申请执行人:汪国强。被执行人:郑祥喜。被执行人:徐元兴。被执行人:郑守文。申请执行人汪国强与被执行人郑祥喜、徐元兴、郑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商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20日,汪国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郑祥喜、徐元兴、郑守文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至2016年4月27日,被执行人郑祥喜、徐元兴、郑守文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本案诉讼费300元、执行费804.50元。现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决定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益群审 判 员 余忠林审 判 员 黄慧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