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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30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军峰与被执行人马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军峰,马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30执8号申请执行人:任军峰,男,1976年3月7日生,汉族,X县X职工。被执行人:马永红,男,1970年11月16日生,汉族,X县X职工。申请执行人任军峰与被执行人马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芮民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一、被告马永红于2015年10月15日前给付原告任军峰借款37000元(利息按双方约定给付至款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被告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马永红目前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共有2件案件正在执行,本院依法已对其银行存款进行轮候查封,均未得到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其表示理解,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定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芮民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青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