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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其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张其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136号原告: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苏州路广汇美居物流园O座三层一区0010号。法定代表人:董金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飞。被告:张其平。本院审理原告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其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35元,剩余3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刘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