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3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吕静锋与赵英、孙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静锋,赵英,孙超,孙凤森,兴隆县锐恒货运车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3866号原告吕静锋。委托代理人宗朋,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英。被告孙超。被告孙凤森。被告兴隆县锐恒货运车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原告吕静锋与被告赵英、孙超、孙凤森、兴隆县锐恒货运车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静锋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静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静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元(已减半),由原告吕静锋负担。审判员 冯 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晓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