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201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边巴仓决与加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巴仓决,加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201民初157号原告边巴仓决,女,藏族,1969年6月17日出生,系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住址日喀则市。被告加布,男,藏族,1980年4月25日出生,系日喀则市白朗县人,住址日喀则白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巴仓决诉被告加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边巴仓决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巴仓决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巴仓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边巴仓决承担。审判员 扎西欧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贡 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