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7刑初42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1年9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及居住地本市虹口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6)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3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某某住处本市黄浦区江西中路XXX弄XXX号XXX楼将其抓获,并在其住处查获毒品30包。经鉴定,23包灰白色块状物净重5.38克、1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灰白色块状物净重1.91克、1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3个圆柱状物净重12.02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5包白色晶体净重4.6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顾某某、叶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毒品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后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黄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二、收缴在案的毒品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唐慧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滕镇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