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洪珍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珍文,郑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912号申请执行人洪珍文,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郑玉成,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申请执行人洪珍文与被执行人郑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玉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伟雄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六年四���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