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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民终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春艳与被上诉人李思翰民间借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春艳,李思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民终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春艳,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委托代理人姚文斌,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思翰,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程伟,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高春艳因与被上诉人李思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石惠民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春艳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春艳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春艳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209元,减半收取4604.5元,由上诉人高春艳负担,退还上诉人高春艳4604.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绍军审判员  闫 莉审判员  程改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强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