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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26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汇丰联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陈金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汇丰联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6财保4号申请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汇丰联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县伍区敖包特东街天富花园多层*栋***号。法定代表人:徐小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陈金祥,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江苏省海安县。申请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汇丰联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金祥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汇丰联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金祥在农业银行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支行×××账号内的存款65000元。并以徐小峰名下的×××号长安星塔厢式货车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汇丰联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金祥于农业银行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支行×××内的存款6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海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