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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112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翠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