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112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翠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