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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3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徐国祥与徐毅然、金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祥,徐毅然,金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3461号原告:徐国祥。被告:徐毅然。被告:金玲。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人民中路285号。代表人:程海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祥诉被告徐毅然、金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祥撤回对被告徐毅然、金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国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陈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