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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华谊房产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兴瀛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华谊房产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兴瀛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30执9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华谊房产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倪永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国平、高拯,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兴瀛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范崇高,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华谊房产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兴瀛建材制造有限公司(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526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鉴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涉及类案多起,标的额大、矛盾较为突出,本院协调解决需一定的时间,宜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忠平审 判 员  王 勤代理审判员  倪圣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