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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4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段xx段x1、闵xx、向xx非法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xx,闵xx,段x,向xx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24刑初5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xx,男,1977年7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建水县人,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由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由建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2月4日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闵xx(绰号:黑牡丹),女,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建水县人,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由建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2月4日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段x(绰号:小土),男,1976年8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建水县人,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6日由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由建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2月4日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向xx,男,1980年2月24日生,汉族,中技文化,云南省建水县人,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由建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2月4日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向芯黎,云南兆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建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xx、闵xx、段x、向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亚娇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xx、闵xx、段x、向xx及辩护人向芯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建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xx、闵xx、段x、向xx为获取非法利益,设置了多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牟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xx、闵xx、段x、向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向芯黎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向xx不具备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故意,也不具备开设赌场罪的客观方面,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向xx出资20000元是履行民事合同义务,属于民事范畴。二、辩护人应当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辩护人系作无罪辩护,但是一旦无罪辩护意见不能得到法庭的支持和采纳时,敬请法庭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向xx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向xx系从犯。3.社会危害性小。4.认罪态度好,前后供述一致,庭审中如实回答提问,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基于以上情节,为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请法庭考虑对被告人向xx免除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段xx、闵xx、段x、向xx共同商议开设游戏室,商定每人出资人民币20000元及应购买的机型,于2014年12月18日在建水县临安镇临粮大厦二楼开设“宗政动漫城”。在该动漫城内,除常规游戏机外,还购置了多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牟取利益。2015年1月22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动漫城内当场查获用于赌博的“牌机”17台、“龙机”(可同时供8人操作)1台、“打鱼机”(可同时供10人操作)2台,正在进行赌博的人员12人,赌资3090元。经建水具公安局认定:以上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案发后,上述赌博游戏机已被公安机关收缴销毁。2015年1月22日、24日,被告人段xx、段x、向xx分别到建水县公安局朝阳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认定,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口证明,证明:被告人段xx生于1977年7月29日,被告人闵xx生于1963年10月25日,被告人段x生于1976年8月17日,被告人向xx生于1980年2月24日,四被告人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属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2.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1月22日,民警将被告人闵xx抓获,当日被告人段xx到朝阳派出所投案。2015年1月24日被告人段x、向xx到朝阳派出所投案。3.证人刘xx的证言,证明:“临粮酒店”二楼的“宗政动漫城”是2015年12月18日开张营业,动漫城的一个股东叫段xx。他在动漫城的工作是负责发“优分卡”给客人和维修机器,每日得120元的工资。动漫城内有“牌机”25台、“龙机”1台、“打鱼机”2台,骑摩托车的游戏机2台。4.证人田xx的证言,证明:他在“宗政动漫城”工作,动漫城的负责人叫段xx,他的工作是负责发烟给客人和维修机器,每日得120元的工资。动漫城内有“牌机”25台、“龙机”1台、“打鱼机”2台。2015年1月22日警察来查动漫城时,正在玩这些游戏机的人有30多人。5.证人段x2的证言,证明:她是“宗政动漫城”的小工,“宗政动漫城”是2015年12月18日开张营业,动漫城的负责人叫段xx,动漫城内有“牌机”25台,有4至5台是坏的,有“龙机”1台、“打鱼机”2台。她负责收钱后给客人上分,每日得120元的工资。6.证人张xx的证言,证明:“宗政动漫城”开在“临粮酒店”的二楼,已营业一个多月了,动漫城的股东有段xx、闵xx、向xx。动漫城内有“牌机”25台,其中有5台是坏的,有“龙机”1台、“打鱼机”2台,还有一些免费供客人玩的投币游戏机。动漫城一天的盈利在6000元左右,每盈利1000元,老板提25元给她们小工。7.证人黎xx、黄xx、张x1的证言,证明:他们都是“宗政动漫城”的小工,证明内容与以上证人证言相同。8.证人车xx的证言,证明:“宗政动漫城”的《文化经营许可证》是他的,他将许可证借给段xx,场地也是他租的,后来他没有经营就转租给段xx他们合伙干,他没有参与合伙。9.证人张x2(绰号:勾毛)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2日,段xx找到他,让他到“宗政动漫城”做“鸭子”,每天给他150元的工资。他一直做到警察来查的这天,像他这样在动漫城里做“鸭子”的人有5个。10.证人李xx、王xx、张x1洪、马xx、王x1、张学文、丁健强、马文保、马从春、马云喜、马洪伟、王春发的证言,证明:他们都是2015年1月22日在“宗政动漫城”玩游戏机的参赌人员。11.被告人段xx、闵xx、段x、向xx的供述及辩解,证明:经段xx提议,他们四人共同商议在建水县临安镇临粮大厦二楼开设“宗政动漫城”,商定每人出资人民币20000元及购买相关的游戏机型,动漫城由段xx负责经营管理等情况。1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段xx对开设赌场的现场进行了指认。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提供12张正面女性免冠照,证人黎xx辨认出被告人闵xx系“宗政动漫城”的主要负责人。1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当地查获的计算机3台,监控主机1台进行扣押。15.销毁物品审批表、销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赌博游戏机进行销毁。16.物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涉案游戏机等物品进行拍照固定证据。17.电子设备鉴定人鉴定资格证书,证明:对游戏机进行鉴定的人员具备鉴定资质。18.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证明:经具备鉴定资质的工作人员鉴定,在“宗政动漫城”内查获的“牌机”17台、“龙机”1台、“打鱼机”2台,具有赌博功能。19.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二份,证明:公安机关对2015年1月22日查获参赌的李xx、王xx、张x1洪、马xx、王x1等十二人进行行政处罚,收缴赌资3090元。20.光碟两张、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1月22日13时至16时,“宗政动漫城”的内设监控录像及当日16时公安机关进入动漫城进行执法的情况。以上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取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段xx、闵xx、段x、向xx以开设动漫城为名,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博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活动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xx、闵xx、段x、向x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段xx、段x、向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闵xx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四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后四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向芯黎认为被告人向xx不具备犯罪的主、客观方面,他出资系履行民事合同,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辩护人无罪的辩护理由及被告人向xx系从犯,建议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向xx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委托司法机关评估,被告人段xx、闵xx、段x、向xx具备社区及家庭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闵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段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向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随案移送的赌博工具:CS工业计算机三台、监控主机一台,依法没收。六、随案移送的光碟两张,作为证据随案保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贵鑫人民陪审员  潘兴国人民陪审员  孔繁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