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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201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刘西江与巴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西江,巴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201民初161号原告刘西江,男,汉族,住址日喀则市。被告巴桑,男,藏族,住址日喀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西江诉被告巴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西江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西江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西江承担。审判员 扎西欧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贡  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