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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周登昌与许金桃、江章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登昌,江章宝,许金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3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登昌,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江章宝,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许金桃,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周登昌与江章宝、徐金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杭 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为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