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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朱小弟与仇继平、包益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弟,仇继平,包益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3民初823号原告朱小弟。被告仇继平。被告包益琴。原告朱小弟与被告仇继平、包益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小弟,被告仇继平、包益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小弟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9月23日,被告仇继平向原告借款80万元,双方书面约定利率为月利率2%,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包益琴为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至今,二被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仇继平返还借款8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80万元为本金,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6年2月2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被告包益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仇继平辩称,二被告欠原告的80万元借款实际上是另外一个执行案件中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二被告为了让原告向法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而向原告出具了本案中的借条。我同意还款,但希望分期还。被告包益琴辩称,本案的借条实际上是另一个执行案件中二被告为了让原告向法院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而出具的。我同意还款,希望能够分期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朱小第曾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仇继平、包益琴返还借款本息80万元,后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出具(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0688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仇继平、包益琴于2014年9月30日前分期偿还债务。此后,二被告未能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协议内容,原告遂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额为50万元的债务。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告仇继平、包益琴表示将于2015年年底还清借款80万,并于2015年9月23日以出具借条的方式向原告承诺还清80万元借款,该借条内容为“借条借到朱小第人民币捌拾万元正。按月息2%计算(换据)据:仇继平保证人:包益琴2015年9月23日”。原告遂于2015年11月12日以被执行人包益琴已还清借款为内容出具了收条一张,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为由结案。此后,二被告未如期返还借款,原告朱小弟多次索要未果,遂于2016年2月2日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返还借款80万元并支付利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小弟、被告仇继平、包益琴一致协议,本院(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06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80万元债务中的30万元,原告朱小弟不再向被告被告仇继平、包益琴主张。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本院(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068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2014)淮法执字第1281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经庭审审查,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担保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仇继平向原告朱小弟借款80万元,被告包益琴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未约定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人催要后及时返还,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仇继平未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原告朱小弟要求被告仇继平返还借款8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包益琴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仇继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朱小弟借款8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80万元为本金,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6年2月2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二、被告包益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仇继平、包益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户:34×××54)。代理审判员 陆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凌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