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民终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张金奇与李春梅、李春雷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金奇,李春梅,李春雷,周伦文,吉林胜亚建筑有限公司,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5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奇,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张昆,吉林市汇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梅,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雷,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伦文,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胜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孙胜和,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罗焕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利峰,该公司项目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刘伟立,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张金奇因与被上诉人李春梅、李春雷、周伦文、吉林胜亚建筑有限公司、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以下简称北建四公司)、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金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昆、被上诉人李春梅、周伦文、北建四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利峰到庭接受询问。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71元,退还上诉人张金奇。审 判 长 高忠华审 判 员 毕雪松代理审判员 佟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 于 丹(此件共3页,共印15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