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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3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白纪军与许贵姐、白记民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贵姐,白纪军,白记民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民终3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贵姐(许桂姐)。委托代理人杨军、杨子乐,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纪军。委托代理人苗利红,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白记民(白计民)。上诉人许贵姐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本案诉争房产位于新华区柏林庄村(东兴街)中兴街5号现已拆除,宅基证号为原石市郊区集用(1998)字第020105**号,使用者为许贵姐。1992年10月10日,白纪军与白记民奉父亲白二虎(2009年6月去世)、母亲许贵姐之命与其他兄弟分家,白纪军分得东院即原柏林庄村东兴街5号北屋东二间,与白记民分得东院北屋西二间以墙相隔。2002年5月21日白二虎与白纪军、白记民(白计民)、许贵姐在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纪聚锋、苗利红见证下再次达成分家析产协议书(一)、分家析产协议书(二)及白二虎、许贵姐遗嘱。分家析产协议书(一)内容为,白二虎、许贵姐有房产两处,现就东院(本案诉争房产)房产分配如下,北屋四间、东屋三间、西屋两间,以院落中心为基础一分为二,北屋东边两间及东屋三间归本案白纪军,北屋西边两间及西屋两间归白记民。但白二虎与许贵姐在拆迁前暂住东院,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东院房产证、土地使用权不再作为产权凭证。分家析产协议书(二)内容为白二虎、许贵姐另一处房产(西院)拆迁所得两处楼房2-6-301归白记民所有,2-6-501归白纪军所有。白二虎、许贵姐遗嘱内容为,儿子白纪军、白记民,我们二人无论谁先去世,遗留财产归活着的一人,在另一人去世后,财产由你们二人平分。2009年4月28日白二虎、许贵姐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公证,又书写遗嘱一份,内容为,柏林庄村(东兴街)中兴街5号,是柏林庄村发放给我们的宅基地,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我夫妻任何一人先去世,在世一方为其继承人,全部产权归在世一方所有,后去世一方有权修改、变更、撤销本遗嘱。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显示,柏林庄村“中兴街5号”与柏林庄村“东兴街5号”的宅基证为同一块宅基地,宅基地证号均为原石市郊区集用(1998)字第020105**号。2014年11月22日本案被告许贵姐与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石家庄柏林集团有限公司,为许贵姐名下新华区柏林庄村(东兴街)中兴街5号(宅基证号为原石市郊区集用(1998)字第020105**号)宅基地拆迁事宜,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许贵姐已经领取各项补偿款202305元。双方当事人对协议、遗嘱、补偿安置协议书、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以上事实有协议、遗嘱、补偿安置协议书、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2002年5月21日白二虎与白纪军、白记民、许贵姐在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经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纪聚锋、苗利红见证下已经达成的分家析产协议书(一)说明,本案诉争房产柏林庄村(东兴街)中兴街5号,已经分割完毕,北屋东边两间及东屋三间归白纪军,北屋西边两间及西屋两间归白记民,且该协议注明签字之日起生效,并由白纪军、白记民占有使用。2009年4月28日白二虎、许贵姐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所做的公证遗嘱(新华区柏林庄村中兴街5号是夫妻二人财产,一方去世,财产归在世一方所有)处分了已经分割的财产,属于无效遗嘱,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经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纪聚锋、苗利红见证下已经达成的分家析产协议书合法有效。本案诉争房屋已经拆除,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庄村东兴街5号北屋东边二间,东屋三间房屋及相应院落无偿置换的权利归白纪军所有。本案诉争房产的补偿安置协议由许贵姐所签定,且许贵姐已经领取本案诉争房屋的各项补偿款202305元,白纪军要求许贵姐返还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庄村东兴街5号北屋东边二间、东屋三间房屋、附属物因拆迁补偿款、电器迁移费、搬家费、过渡费、搬迁奖励费101152.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白记民并未签署该协议及支取各项补偿款,应驳回白纪军对白记民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如下:一、被告许贵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白纪军石家庄新华区柏林庄村(东兴街)中兴街5号北屋东边二间,东屋三间房屋、附属物因拆迁补偿款、电器迁移费、搬家费、过渡费、搬迁奖励费101152.5元。二、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庄村东兴街5号北屋东边二间,东屋三间房屋及相应院落无偿置换的权利归原告白纪军所有。三、驳回原告白纪军对被告白记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许贵姐负担。判后,上诉人许贵姐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分家协议无效。二、原审法院认定2009年4月28日的公证遗嘱无效是错误的。三、本案程序严重违法。四、上诉人许贵姐不应当赔付各种费用。被上诉人白纪军辩称,一、分家协议合法有效并交付履行被上诉人一直占用适用分家所得财产至拆迁,2001年5月21日的分家协议是对1992年分单的确认,分家已成事实,任何人无权改变。二、2009年4月28日的公证遗嘱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依法应当无效。2012年7月30日经柏林庄调委会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中仍认可原老宅以分单为准。三、一审程序并无违法。四、拆迁补偿款上诉人已经支取应当返还。原审被告白记民称,没有分家。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有一、二审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2002年5月21日白二虎与白纪军、白记民、许贵姐经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见证达成的分家析产协议书(一)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多年,合法有效。2009年4月28日白二虎、许贵姐所做的公证遗嘱(新华区柏林庄村中兴街5号是夫妻二人财产,一方去世,财产归在世一方所有)处分了已经分割的财产,原审判决认定其属于无效遗嘱,并无不妥。本案诉争房屋已经拆除,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庄村东兴街5号北屋东边二间,东屋三间房屋及相应院落无偿置换的权利应归白纪军所有。许贵姐已经领取的相关款项101152.5元应当返还给白纪军。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1201.5元,由上诉人许贵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靳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卢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