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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曹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02民特8号申请人曹某。申请人曹某与被申请人宋玉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宋玉兰,女,193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汉桥街1号楼2单元301室。委托代理人曹湘芬,女,195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德胜南街东区4号楼乙单元202号。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患有老年痴呆,完全失语,大小便失禁,24小时需要人照顾,为此,特向贵院申请对宋玉兰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宣告宋玉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宋玉兰,女,193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汉桥街1号楼2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系申请人曹某和被申请人代理人曹湘芬之母。宋玉兰7年前出现逐渐加重的记忆障碍,4年前出现语言功能障碍,后出现完全失语。2年前就诊251医院行头颅CT提示脑萎缩。2016年4月11日被张家口市第二医院以“老年性痴呆”收入院。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1、张家口市第二医院住院病历一份;2、张家口市第二医院诊断证明一份;3、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诊断证明一份;4、张家口市桥东区汉桥街北社区出具的证明一份;5、邻居张丽出具的证明一份。经申请人申请,河北省张家口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做出冀张精司鉴中心(2016)精鉴字第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老年性痴呆;2、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被申请人宋玉兰现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申请宣告宋玉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一百八十八条、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宋玉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曹某为宋玉兰的监护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曹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冠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