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行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沈美如与海门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美如,海门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中行初字第00249号原告沈美如。被告海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门市北京中路600号。法定代表人杨曹明,市长。委托代理人朱莹,海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仇佳慧,海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美如诉被告海门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登记职责一案中,原告沈美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沈美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美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美如负担。审判长 顾春晖审判员 谭松平审判员 郁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