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程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程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758号原告李某甲,住陕西省汉中市。委托代理人李某乙,住陕西省汉中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陈辉,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被告程某,住陕西省汉中市。委托代理人李红军,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柳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程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矛盾已经化解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善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刘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