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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程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程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758号原告李某甲,住陕西省汉中市。委托代理人李某乙,住陕西省汉中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陈辉,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被告程某,住陕西省汉中市。委托代理人李红军,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柳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程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矛盾已经化解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善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刘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