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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38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与林志民、郑丽玉、曾生、赖晨虹、梁伟国、陈秋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林志民,郑丽玉,曾生,赖晨虹,梁伟国,陈秋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384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负责人郑亮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林志民,男,汉族,1975年8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被执���人郑丽玉,女,汉族,1980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被执行人曾生,男,汉族,1979年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赖晨虹,女,汉族,1991年12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梁伟国,男,汉族,1986年5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被执行人陈秋吉,女,汉族,1990年2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志民、郑丽玉、曾生、赖晨虹、梁伟国、陈秋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狮民初字第2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志民、郑丽玉、曾生、赖晨虹、梁伟国、陈秋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人民币21717.0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林志民、郑丽玉、曾生、赖晨虹、梁伟国、陈秋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5年11月19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尚有案款21717.03元未缴交。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3849-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