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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执字第3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广东金榜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高英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执317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金榜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广州市高英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执字第317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榜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罗恩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坚,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广州市高英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刘建英。关于广东金榜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高英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广州市高英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榜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788.6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广州市高英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广东金榜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截止2016年4月26日,本院共受理被执行人广州市高英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执行案6件:劳动争议执行案1件,民间借贷1件,买卖合同纠纷3件,租赁合同纠纷1件【案号为(2015)穗南法执字第2632、2912、3114、3172、3463号及(2016)粤0115执511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及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调查,经查,发现被执行人目前已停止经营,其在厂房内有原材料及机器设备一批,本院已在(2015)穗南法执字第2632号案裁定查封该批财产,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2015)穗南法执字第2632号案所依据的(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23日被上级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本院依法将其余5件案并案执行,集中在(2015)穗南法执字第3463号案执行,上述案件执行标的暂合计为630662元,目前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后确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没有提出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410号等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州市高英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按照生效判决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南法执字第31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伟军审 判 员  黄志明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楚泽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