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丽水市中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丽水市中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财保30号申请人:丽水市中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石侯村8号。法定代表人:梁利生,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7号。法定代表人:何向全,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申请人丽水市中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处理,申请人丽水市中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共计人民币5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的账户存款人民币5500000元,账号:33×××91。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伟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