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行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曾治英与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治英,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黄明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宜行初字第97号原告曾治英,女,1970年5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戴家彬,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翠屏区人民路80号。法定代表人李强,区长。委托代理人吴开林,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劢,宜宾市翠屏区北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第三人黄明旭,男,1962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治英诉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中,曾治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治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治英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治英负担。审 判 长 窦 音代理审判员 刘俊路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璐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