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沧州临港环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渤海新区营业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临港环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渤海新区营业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2459号原告:沧州临港环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法定代表人:刘金龙,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春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渤海新区营业部。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军,经理。原告沧州临港环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渤海新区营业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发现本案纠纷已经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3927号调解书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沧州临港环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白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安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