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4执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文华与牛郎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陈小娇扣划存款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华,大竹县牛郎沟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159-1号申请执行人文华,女,生于1970年2月18日。被执行人大竹县牛郎沟煤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竹民初字第23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大竹县牛郎沟煤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立即支付申请人文华货款1753708元及判决书确定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5000元,执行申请费19930元,被执行人大竹县牛郎沟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大竹县牛郎沟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605974.96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九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