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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4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盛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慧茹、康建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盛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邓慧茹,康建林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4548号原告陕西盛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21号1栋1单元10907室。法定代表人杨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睿,陕西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慧茹,女,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康建林,男,196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文娟,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叶竞,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陕西盛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慧茹、康建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盛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其余12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孙晓凤审 判 员  史 琳代理审判员  孙龙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