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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赛执字第01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强申请执行张子俊、乌仁高娃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张子俊,乌仁高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赛执字第01109-1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被执行人张子俊,男。被执行人乌仁高娃,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申请人李强已撤回执行申请,故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赛民初字第01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云生审 判 员  荣 丰代理审判员  云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荣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