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赛执字第01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强申请执行张子俊、乌仁高娃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张子俊,乌仁高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赛执字第01109-1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被执行人张子俊,男。被执行人乌仁高娃,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申请人李强已撤回执行申请,故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赛民初字第01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云生审 判 员 荣 丰代理审判员 云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荣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