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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朱国阳与段飞虎、段世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阳,段飞虎,段世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55号原告朱国阳,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段飞虎,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段世宏,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阳诉被告段飞虎、段世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阳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国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朱国阳负担。审判长  刘庆文审判员  赵明亮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