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朱国阳与段飞虎、段世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阳,段飞虎,段世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55号原告朱国阳,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段飞虎,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段世宏,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阳诉被告段飞虎、段世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阳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国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朱国阳负担。审判长 刘庆文审判员 赵明亮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