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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罗玉龙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301号罪犯罗玉龙,无职业。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罗玉龙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以(2012)云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3日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以(2014)甬海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玉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原判决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相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玉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罗玉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罗玉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玉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已部分缴纳,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玉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