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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与陈亚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陈亚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132号原告: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国际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谭少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明、侯威,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亚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亚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18元���半收取3359元,由原告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周 杰人民陪审员  成先彪人民陪审员  陈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橄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