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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4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邢耀峰与安徽省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斑竹园镇保障性公租房建设工程项目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耀峰,安徽省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斑竹园镇保障性公租房建设工程项目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4民初885号原告:邢耀峰。被告:安徽省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斑竹园镇保障性公租房建设工程项目部,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江店街道龙岗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耀峰与被告安徽省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斑竹园镇保障性公租房建设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安徽省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斑竹园镇保障性公租房建设工程项目部偿还了其拖欠的货款,原告邢耀峰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邢耀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耀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493元,由原告邢耀峰负担。审判员  杨国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