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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3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曹×与石×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3385号申请执行人曹×,男,193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石×,女,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2015)怀民初字第05786号民事调解书曹×与石×赡养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石×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石×有可供执行财产。综上,因被执行人石×暂无履行能力,对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曹×发现被执行人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长山审 判 员  任继全代理审判员  朱洪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单文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