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雷与贾锋、候丙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贾锋,候丙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2民初777号原告:张雷,男,1974年3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耿建军,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锋,男,1977年7月25日生,汉族。被告:候丙瑞,女,1983年7月14日生,汉族。原告张雷与被告贾锋、候丙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雷的委托代理人耿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锋、候丙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雷诉称:2013年8月29日、2013年10月21日,被告贾锋分两次借原告张雷现金40000元用于生产经营,并出具借条两份。经原告多次催要未归还。请求判令被告贾锋、候丙瑞归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4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2013.8.29日借条一份(10000元);3、2013.10.21日借条一份(30000元);4、被告贾锋、候丙瑞的结婚证复印件;5、被告贾锋、候丙瑞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贾锋未到庭,无答辩,未提交证据。被告候丙瑞未到庭,庭前提交2014年3月11日离婚证一份。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9日被告贾锋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3年10月21日被告贾锋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贾锋未予归还。被告候丙瑞与被告贾锋于2010年10月3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11日登记离婚。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贾锋、候丙瑞归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4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被告贾锋向原告借款,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由于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候丙瑞对该笔借款也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候丙瑞、贾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对当庭抗辩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锋、候丙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雷清偿借款4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40元,由被告贾锋、候丙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源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