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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栓成与张小马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栓成,张小马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347号原告王栓成,男,汉族,1951年2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兆斌,修武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小马,男,汉族,1966年12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孙向军,修武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栓成诉被告张小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栓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国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