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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董领山与张小平、张荔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领山,张小平,张荔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董领山。委托代理人张毅,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平。被告张荔平。原告董领山与被告张荔平、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领山的委托代理人张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小平、张荔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领山诉称,被告张荔平因经营需要资金于2014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来双方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且由被告张小平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又逾期后,两被告均未能归还借款。现要求被告张荔平归还借款50万元,被告张小平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小平、张荔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荔平因经营需要资金于2014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借款逾期后,被告张荔平未能按约还款,且双方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为2015年6月20日。同时,被告张小平在借条上签字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借条以及庭审笔录在卷,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荔平向原告董领山借款并出具借条后,双方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张小平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应当形成担保法律关系。被告张荔平作为债务人应当在重新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及时还款。被告张小平因担保方式约定不明,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张荔平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张小平承担连带责任均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小平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张荔平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荔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领山借款50万元,被告张小平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张荔平负担,被告张小平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张锦武代理审判员  陆 伟代理审判员  江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双附: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