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0525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铀与被陈诗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铀,陈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0525执350号申请执行人:王铀,女,生于1965年8月15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陈诗云,男,生于1967年12月22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申请执行人王铀与被执行人陈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古蔺民初字第27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铀与被执行人陈诗云于2015年3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双方协议第一条,被执行人陈诗云应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王铀5000元,直至本案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陈诗云自2016年1月起未依双方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铀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院审查后依法予以立案恢复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诗云在古蔺县林业局每月有工资收入,年度有年度目标绩效管理奖励考核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陈诗云在古蔺县林业局每月工资收入2000元和每年年度目标绩效管理奖励考核收入,直至提取齐2975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朱红艳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