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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黄某甲诉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1103号原告黄某甲,女,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现住福建省泉州市。被告黄某乙,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黄某甲诉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123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小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洪小玲速 录 员  林梅婷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