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4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688号原告欧阳某某,女,1980年1月29日生。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9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欧阳某某承担。审判员 常 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小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