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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城民初字第0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胡笑秋与陆川、陆守谦等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笑秋,陆川,陆守谦,陆海燕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1596号原告胡笑秋,男,汉族,2004年6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200406030053,学生,住阜宁县阜城镇康宁公寓15号楼308室。法定代理人胡海峰(系原告胡笑秋之父),男,汉族,1977年1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7701301032,市民,住阜宁县阜城镇康宁公寓15号楼308室。委托代理人王述亭、郭玉贵,江苏珠溪流水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川,男,汉族,学生,住阜宁县阜城镇康宁公寓16号楼101室。被告陆守谦(系被告陆川之父),男,汉族,1977年7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707200058,公务员,住阜宁县阜城镇康宁公寓16号楼101室。被告陆海燕(系被告陆川之母),女,汉族,成年,市民,住阜宁县阜城镇康宁公寓16号楼101室。三被告共同委托代人孙建平,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笑秋与陆川、陆守谦、陆海燕为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笑秋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笑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笑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胡笑秋负担(原告已预交200元)。审 判 长  潘春如代理审判员  彭 艳代理审判员  郭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旖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