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晓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693号罪犯张晓锋,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栾川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13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晓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涉案赃款200元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一万八千六百五十九元六角四分。刑期自2010年6月9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2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对张晓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晓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月4日晚十点,该犯将用银行卡将同事郭某在郑州市金水区聂庄116号303室撬开,并在屋内找到一把西瓜刀,1月5日凌晨1时许,郭某回来,该犯持刀抢劫其200元,并将郭某砍成轻伤。罪犯张晓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晓锋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晓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