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知行初字第6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红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红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6624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红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星居委会聚胜工业区星晨路11号首层之一。法定代表人左焕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尧,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委托代理人段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红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79938号关于第14364446号“优阳YOUY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1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应当依法履行其诉讼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红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何 暄人民陪审员 曹军庆人民陪审员 张建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张凌博书 记 员 邢 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