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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8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8民初285号原告孙某。被告张某甲,农民。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运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28日生女孩张某乙。双方婚前互不了解,婚后感情不和,无共同语言,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女儿我抚养。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2008年3月28日生一女儿,取名张某乙,现在孩子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分居四年。原告陈述离婚后,孩子我抚养,因为孩子从小到大都是跟着我,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回答,离婚后,孩子随谁生活都行,我不出抚养费。原告陈述在被告处的婚前财产有:电视一台、电冰箱一台、太阳能一个、空调一台、洗衣机一个、组合柜一套(分开3个)、茶几两个(一大一小带两把椅子)、餐桌一个、四把椅子、沙发一套(3个)、床罩两个、床单两个、液化气罐一个、液化气灶一个、电磁炉一个、摩托车一辆、电动车一辆、自行车一辆。被告回答,摩托车、电动车没有,其他都对。原告陈述婚后共同财产有:电脑一台、电脑桌一个、电动车两辆、电压力锅一个、电风扇一个、电缝纫机一个、豆浆机一个、电饼铛一个。被告回答,电动车只有一辆,没有电风扇、电饼铛,其他都对。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应依法准予离婚。由于女儿一直随原告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女儿身心××,故离婚后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6年3月10日起每年给付抚养费(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11051元×25%)2763元,至女儿18周岁止。原告在被告处婚前财产电视一台、电冰箱一台、太阳能一个、空调一台、洗衣机一个、组合柜一套(分开3个)、茶几两个(一大一小带两把椅子)、餐桌一个、四把椅子、沙发一套(3个)、床罩两个、床单两个、液化气罐一个、液化气灶一个、电磁炉一个、自行车一辆归原告;由于原告所提婚前财产摩托车、电动车被告不认可,原告又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对此本院不作认定。原被告认可共同财产中电脑一台、电脑桌一张、电缝纫机一台归原告;电动车一辆、电压力锅一个、豆浆机一台归被告。原告提出在被告处有婚后共同财产电动车一辆、电风扇一个、电饼档一个,由于被告不认可,原告又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对原告主张本院不作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6年3月10日起每年给付抚养费2763元,至女儿18周岁止。三、原告在被告处的婚前财产:电视一台、电冰箱一台、太阳能一个、空调一台、洗衣机一个、组合柜一套(分开3个)、茶几两个(一大一小带两把椅子)、餐桌一个、四把椅子、沙发一套(3个)、床罩两个、床单两个、液化气罐一个、液化气灶一个、电磁炉一个、自行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四、原、被告共同财产电脑一台、电脑桌一张、电缝纫机一台归原告;电动车一辆、电压力锅一个、豆浆机一台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运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司 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