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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彭会珍、郑英等与方福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会珍,郑英,陶某,方福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发文稿签发:核稿:拟稿人:余凤银2016年4月27日拟稿:余凤银打字:余凤银印发份数:8份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66号申请执行人彭会珍,女,195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农民,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郑英,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个体户,住钦州市钦北区。申请执行人陶某。被执行人方福齐,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农民,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梁汉忠,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彭会珍、郑英、陶某与被执行人方福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2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中心支公司已履行了偿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方福齐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陆善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凤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