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722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映明与陆祥天、陆玉新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映明,陆祥天,陆玉新,陆香天,陆美天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22民初122号原告刘映明,女,1939年9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被告陆祥天,男,1958年9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系原告长子)被告陆玉新,男,1970年3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系原告次子)被告陆香天,女,现年52岁,汉族,已嫁四川省。(系原告长女)(源于原告提交材料)被告陆美天,女,现年49岁,汉族,已嫁浙江省。(系原告次女)(源于原告提交材料)原告刘映明诉被告诉陆祥天、陆玉新、陆香天、陆美天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已和被告调解处理为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充分,且完全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刘映明自愿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福林审判员 芮昌雷审判员 代慧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