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3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艺李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3刑初6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艺李某,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田东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2月5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谈永机,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艺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经征得被告人李艺李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艺李某及辩护人谈永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艺李某称,其于2011年在南百高速公路坛洛服务区以2万元的价格与一男子购买了一支手枪和11发子弹用于防身。2016年1月21日,公安民警在平马镇油城路大塘一巷(东)9号李艺李某私人住宅三楼卧室内查获手枪一支、子弹10发。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手枪适配六四式手枪弹,具有致伤力,子弹为国产六四式手枪弹。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并举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艺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谈永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艺李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李艺李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李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被告人李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艺李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艺李某自称,其于2011年在南百高速公路坛洛服务区以2万元的价格向一男子购买了一支手枪和11发子弹用于防身。2016年1月21日,公安民警在平马镇油城路大塘一巷(东)9号李艺李某私人住宅三楼卧室内查获手枪一支、子弹10发。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手枪适配六四式手枪弹,具有致伤力,子弹为国产六四式手枪弹。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属实的物证即扣押的涉案枪支,书证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田东县公安局林逢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平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人陆某的证言,被告人李艺李某的供述,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的百公物鉴(枪)字(2016)95号《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现场堪验辨认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在案为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艺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案发后,被告人李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艺李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故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涉案的枪支属于违禁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打击犯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艺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涉案的一支适配六四式手枪弹手枪,予以没收(存放于平果县公安局,由扣押的司法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兰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