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4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陈健荣与佛山市德勤通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荣,佛山市德勤通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4665号原告:陈健荣,男,汉族,1979年5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佛山市德勤通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白中村民小组的车间9,组织机构代码证:055344249。法定代表人:李艺英。原告陈健荣与被告佛山市德勤通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健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佛山市德勤通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答辩。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企业登记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48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本案已经劳动仲裁。3.欠薪设备质押分期偿付协议书附设备抵押清单,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1、2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故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出示的证据3是原件,且有被告公司的盖章确认,故本院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入职被告处,从事烧焊工作,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2016年1月1日。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于2015年7月份签订了《欠薪设备质押分期偿付协议书》,内容有“由于甲方存在经营困难,暂无力支付所欠乙方薪资,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欠乙方2015年2月至6月合计薪资11205.2元,在此欠薪总额的基础上,上浮50%,作为对乙方的补偿,补偿额5602.6元。2.甲方应当自2015年9月开始,分36个月还清欠薪和补偿共计16807.8元,每月466.88元…5.…甲方如不能按时支付以上款项,乙方有权将所质押设备转卖、出售。…”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只支付了一期款项466.88元。另查明,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日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48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不能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欠薪设备质押分期偿付协议书》,原告2015年2月至6月的工资及补偿合计16807.8元,故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约定被告自2015年9月起分36个月向原告支付完毕,每月466.88元,现原告主张被告只支付了一期款项,而被告未举证证明上述工资及补偿的履行情况,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只支付了一期款项466.88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虽然部分工资及补偿尚未到期,但由于被告已支付的部分尚未达到其应支付给原告的工资及补偿总额的五分之一,故原告请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未支付的工资及补偿,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支付原告466.88元,故被告还应支付原告2015年2月至6月的工资及补偿16340.92元(16807.8元466.88元)。现原告只请求被告支付16000元,是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照。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德勤通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及补偿16000元予原告陈健荣。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方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丽斯 微信公众号“”